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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规定》必将引起法律诉讼(三)

来源:证券之星 作者:黄平 2004-12-08 13:4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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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12月8日消息:据中国科技财富报道,第1页:若干意见曲解国九条 分类表决内容属于实体违法第2页:《若干规定》违法违规第3页:《若干规定》必将引起法律诉讼第4页:“分类表决”有害无利

  《若干规定》必将引起法律诉讼

  在现行法律没有界定不同股份类别的情况下,《若干规定》实质是在搞“同股不同权”,一旦实施,必将引起法律诉讼。

  一、针对《若干规定》

  《若干规定》是一个部门规章。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对于中国证监会和《若干规定》本身,目前无法用法律追究。

  对《若干规定》有异议者可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处理”,向国务院反映;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二、针对上市公司

  《若干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制定或修改章程应贯彻上述规定及有关实施办法的精神,列明有关条款”, 这就使上市公司面临民事诉讼的可能。

  按《若干规定》要求修改公司章程,明显损害了社会公众股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和第一百一十一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利益受到损害的股东完全可以针对上市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三、海外投资者诉讼

  A股市场上市公司中有一部分也同时在海外市场(主要是香港和美国)挂牌上市,流通市值也有数千亿元;此外有些A股上市公司还同时发行了B股。按《若干规定》要求修改公司章程,损害了海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给予一部分股东特殊的权力,就是改变公司招股时的契约,是改变受到法律保护的既有权利界定,是对其他股东权利的剥夺。这种作法在法制社会中是难以被接受的,这不谛于一场“革命”。两地上市公司,一般也要受到上市地法律的管辖。海外投资者可以依据中国的法律在国内法院起诉,也可依据上市地法律在当地提起诉讼。

  在我国投资者作为一个弱势群体,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利益的成功案例极少。国内投资者就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章程问题起诉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被受理或难以胜诉。但海外投资者的诉讼请求则会得到认真对待,因为这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改革开放的大计,也关系到能否继续在海外融资。当然海外投资者也可在香港或美国起诉,当地法院的判决很可能不会顾忌中国证监会的意见,结果可能难以收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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