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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投资者新突破 证监会将出台公众股东表决制

来源:证券之星 作者:黄平 2004-12-08 14: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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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12月8日消息:据上海证券报网络版报道,

  ○上市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如再融资等,除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社会公众股股份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上市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并允许社会公众股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征集投票权

  深圳消息 记者日前从此间召开的“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机制座谈会”上获悉,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已草拟了《上市公司就有关社会公众股股东重大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指导意见》,准备引入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机制,现正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在座谈会上指出,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变得越来越迫切。当前应当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从制度上形成一定的突破。

  范福春说,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各国证券监管机构面临的共同问题,是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监管部门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由于中国资本市场是从计划经济环境中产生的,因而从其诞生的那一天起,在制度设计方面就存在某些局限性。特别是股权分置状况的存在,导致大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客观上存在利益矛盾和冲突,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保护难以真正落到实处。他表示,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一直是中国证监会非常关注的。自成立以来,证监会就一直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一项主要工作来抓。今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发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这一要求。

  范福春说,尽管监管机构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上做了很多工作,但在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仍不时受到侵害。如上市公司再融资时,“大股东举手,小股东掏钱”的现象还较为普遍。由于受体制、法律环境、诚信意识等方方面面的制约,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很好的方法。

  据介绍,《上市公司就有关社会公众股股东重大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关系到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一些重大事项如再融资等,除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还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社会公众股股份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为了方便和鼓励社会公众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并允许社会公众股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征集投票权。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主任杨华说,证监会历任领导对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十分重视。尚福林主席在今年的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要研究建立进一步保护流通股股东权益的有关制度,把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到实处。现在,拟出台的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正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若干意见》和会领导指导精神的具体行动。

  杨华表示,现代公司制度中“资本多数决”的议事规则,使得非流通股股东在表决权方面拥有绝对优势,经常通过所谓合法的程序和手段作出实际上不利于流通股股东的决议。因此,引入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机制显得迫切而必要。杨华介绍说,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机制的基本思想是通过公司治理层面,有效解决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其采用的机制是“一次股东大会,一次表决,两次统计”。杨华表示,中国证监会已在上市公司增发新股中采取了流通股股东表决的做法。当前应该将此做法进一步完善,以更有效地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起草的《指导意见》,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事项的范围、程序及监督机制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记者 殷占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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