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12月1日创维数码董事会主席黄宏生因涉嫌盗取公司资金被香港廉政公署起诉后,伊利集团董事长郑俊怀等5名高层管理人员,近日又因涉嫌挪用公款谋取私利,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著名公司高层管理者频频出事,暴露了国内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存在的缺陷,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迫在眉睫。
本来,企业上市后,就成了公众公司,按照现代上市公司的规则,管理者与股东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他们受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委托,对公司履行经营管理职责,对股东负有忠实诚信勤勉义务,其行为应该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但是,一些上市公司管理者认为,上市就是从证券市场上圈钱,圈来的钱,就是自己可以任意支配的财产。伊利公司当初在明知亏损的情况下,还不断进行国债投资,有独立董事怀疑此举是公司资金体外循环的通道。伊利还将托管的八拜奶牛场大笔贷款挪用至华世商贸公司,而华世公司实际上是伊利部分高管亲属注册的公司。
造成伊利事件的深层次原因,是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大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改制不彻底,股权过于集中,所有者不到位,董事会内部未能充分体现多元投资主体的利益,又由于股东大会形同虚设,监事会有名无实,少数管理人员大权独揽,为所欲为地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今年6月,伊利原独立董事俞伯华等人曾发表声明,质疑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并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不久,俞伯华竟然被公司董事会罢免。正是由于伊利内部缺乏对管理者的有效监督制约,才发生了今天的丑闻。
从监管环节来看,以往对上市公司挪用资金、关联交易、违规操作等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往往惩处不力,一般只是加以公开谴责和少量处罚,对公司高管来说不疼不痒,受不到触动。因此,许多违规行为多次反复发生而难以杜绝。
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其治理机制是否健全完善,直接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为了防范上市公司的委托代理风险,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应该按照《公司法》,建立起决策、执行和监督三者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起集体决策、可追究个人责任的董事会议事制度,并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对企业财务和董事行为进行监督。同时,还应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健全独立董事的提名、选聘机制,明确其责任和权限。有必要由独立董事牵头,设立审计委员会,以督促企业规范运作,有效制止公司管理者的违法违规行为。
证券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也应承担起相应的监管责任,加快建章立制,严厉处罚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将其尽量扼杀在萌芽状态,而不是等到公司问题成堆的时候再去谴责和调查。
面对上市公司频繁发生的高管违规事件,只有痛下决心,亡羊补牢,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严格监管,才能走出国内上市公司治理所面临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