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股转系统公司15日发布的新三板挂牌公司收购业务解析明确,五类机构和自然人不能成为挂牌公司的收购人。即: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收购人为自然人,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挂牌公司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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