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从税务总局获悉,为进一步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减轻群众医疗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发文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全国31个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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