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监总局网站4月18日消息,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以下统称《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发布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意见要求,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于2016年6月底前组织对辖区内的钢铁企业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建立企业台账,掌握企业安全生产和产能情况。
意见指出,严格按照国务院《意见》的要求,对全国所有生产煤矿按每年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煤矿生产能力,重新确定煤矿生产能力采取直接确定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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